协会章程

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FUYA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FHS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市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相关行业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的市级行业性社团组织,是经阜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原则,团结从事家庭服务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一切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制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满足社会各层次家庭服务消费者的需求,给待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流程科学、机制高效;工作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在会员之间严守中立的立场;本协会接受阜阳市商务局和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三期5号楼608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家庭服务行业政策咨询、行业自律、协调管理、技能竞赛、等级认证、就业培训、趋势研究、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交流合作、书刊编辑、网络服务、咨询服务、家政服务、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

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具体职能: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法经营。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以及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3、推进家庭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家庭服务行业参与政府部门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经济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家庭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参与制定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争取有利于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调解处理矛盾,促进相互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2、协调家庭服务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家政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会员及社会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家政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2、组织会员与省内外家庭服务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推广经验。

3、开展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的通联工作机制。了解掌握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动态,建立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场,树立品牌。

5、拓展行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会员和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家庭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3、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关注家庭服务行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防止针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恶意炒作。

4、承办法律、法规事项,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具体服务事项;承办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六)开展双拥工作;

1、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2、对军人及家属优先服务。

3、对退役军人有合适工作优先录用。

4、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七)开展力所能及的精准扶贫工作。

1、优先帮扶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2、积极组织免费培训贫困人员。

3、鼓励会员单位对贫困人员优先录用。

4、积极开展对贫困家庭的慰问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相关行业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和自然人;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各项权利平等,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员单位:500元/年;

(二)理事、监事单位:1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

(四)会长单位:3000元/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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