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
1银2铜9个优胜奖 安徽代表团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 大赛取得优异成绩
1银2铜9个优胜奖 安徽代表团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 大赛取得优异成绩
9月28日,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在乌鲁木齐新疆国际会展中心闭幕。安徽代表团成绩优异,取得1银2铜9个优胜奖,并荣获大...
2021-09-28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在新疆乌鲁木齐开幕
9月26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在新疆乌鲁木...
2021-09-27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即将启动
9月25日,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刘康对赛项设置、参赛...
2020-11-10征求《家政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安徽省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家政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与评价》 安徽省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合肥安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
2020-11-10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等级评定规范》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等级评定规范》 安徽省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合肥市迎宝贝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
服务中心
协会动态
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2026年3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家务服务员)工种成绩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于2026年3月31日组织了家务服务员(五级/初级)技能鉴定(批次号:26S0000341200211752)。通过本次鉴定,共有19人考核成绩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均及格),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如下,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如有疑议,请与我协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公示电话 : 19965587998(协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558-2211500(协会办公室)     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6年4月3日
2026-03-26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实施方案
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务实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有删减)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 ——制度实施范围稳步拓展,参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制度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相关产业发展协同促进作用持续发挥。 二、合理制定基本政策 (一)确立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明确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二)规范资金筹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根据国家层面基准费率合理确定费率,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也可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在充分开展精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实施城乡差异化筹资的统筹地区应明确划分农村地区的范围,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参保人员按照制度规定的标准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0.3%左右,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形细化政策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尽参。 (三)实施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基于国家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在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测算等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3.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层面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国家层面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6.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持续优化管理服务 (一)统一评估管理。 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加强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三)规范支付管理。 国家层面指导地方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四)严格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强化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优化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七)做好配套支撑。 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建设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各级责任。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把握改革节奏,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筹资缴费政策、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续、财力可承受。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共同参与改革推进,为改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现有试点。 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重点围绕筹资费率、待遇基准、评估标准、服务项目范围等方面,明确试点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方面关键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三)加强部门协同。 加强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四)做好总结评估。 要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深入分析难点和问题,加强调研指导,组织研究解决。建立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各省级医保部门要跟进调度本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政策制定等情况,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改革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制度实施推进情况,开展改革绩效评估,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好发展。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 编辑:王牧寅 审核:纪海涛
2026-02-13关于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1-20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1月15日
2025-10-22阜阳市"阜到家"放心家政公共服务平台 家政服务企业奖补情况信息公示
2025-09-202025年安徽省商贸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成功举办 阜阳队斩获5奖 展现卓越技能风采
  2025年9月20日,由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主办的2025年安徽省商贸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在合肥新站高新区新际大酒店圆满落幕。本次大赛汇聚了全省24支代表队、近150名家政服务领域的优秀选手同场竞技。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副秘书长康磊率领的阜阳代表队共9名选手参赛,在激烈比拼中表现突出,共斩获5个奖项,并荣获“优秀组织奖”,成绩斐然。   大赛紧扣现代家庭服务需求,设置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整理收纳师、家庭照护员三个竞赛项目,全面考察选手的理论知识、实操能力与职业素养。比赛过程中,选手们各展所长,现场氛围紧张热烈。   经过一天的角逐,各项目奖项逐一揭晓。本届大赛共诞生18名获奖选手。阜阳代表队表现亮眼,在全部三个项目中均有收获,共取得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其中,在整理收纳师项目中,樊贇贇技压群芳,荣获一等奖;在家庭照护员和婴幼儿发展引导员项目中,陈丹丹和张宋利分别凭借扎实的技能和稳定的发挥夺得二等奖;王凤与张孟楠则在婴幼儿发展引导员项目中获得三等奖。这一优异成绩充分展示了阜阳市在家政服务领域雄厚的人才储备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比赛结束,大赛举行了隆重的闭幕仪式暨颁奖典礼。安徽省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主席张梦伟、安徽省妇联发展部副部长陈帆、安徽省商务厅服贸处孙劲等相关领导出席了闭幕式,并为获奖选手颁奖。
2025-09-17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文旅部、国家卫健委、央行,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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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简介 阜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7月26日,主管单位市商务局,登记机关市民政局,接受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有关单位的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发展家庭服务业,增就业、利民生、讲诚信、促和谐的办会宗旨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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